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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A) 時效完成
(B) 提存
(C) 免除
(D) 混同。
初階授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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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初階授信人員第08屆授信法規試卷#5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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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天 ,已有 1 則答案
心之所向
大三上 (2023/06/17):
根據給出的選項,敘述 (D) "混同" 不是債之消滅原因。根據民法的規定,債之消滅原因包括:
- (A) 時效完成:債權因逾期未行使而失去效力。
- (B) 提存:債務人將債務履行的物品或款項交由第三人保管,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
- (C) 免除:債權人主動放棄或豁免債務。
混同並不是一種債之消滅原因。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合併於同一人,債權債務因此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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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A) 時效完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