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不動產未拍定,執行法院再行拍賣時均會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05/21): 強制執行法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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