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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依財政部規定,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免列報逾期放款之範圍,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年限以原殘餘年限之兩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20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之多少百分比?
(A) 10%
(B) 20%
(C) 30%
(D) 50%。
初階授信法規
-
103 年 - 初階授信人員第01屆授信法規試卷.mht#5625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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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31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江顏
大一下 (2018/03/12)
2.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n ,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n 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n 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n 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 (法條是寫30%)
檢舉
2F
a0928291
大二下 (2022/08/15)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本題答案應為C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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