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27 決算所列各項應付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多少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