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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各共有人應否繳交土地增值稅?
(A)免徵
(B)依10%繳交
(C)依40%繳交
(D)依一般稅率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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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0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65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

10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各共有人應否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