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地籍重測結果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Cheng Chieh K 幼兒園下 (2010/11/28)
土地法 第46條之3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12/27)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4 地籍重測結果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