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地籍重測結果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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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12/27)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