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七、養殖用...
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十七、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十八、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Ⅱ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亦同。
39 根據我國區域計畫法令之規定,在非都市土地中之「丙種建築用地」,可存在之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