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10 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8.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經郵局收寄後,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時,中華郵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