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因自用住宅之需擬取得土地時,應提出申請,其核准之權限機..-阿摩線上測驗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29)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土地法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