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訴理由:(一)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39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上訴之要件,何者有誤? (A)須以原判決不當為理由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