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本票裁定之聲請,執票人可以免去繁雜的訴訟程序,而以較簡易之程序取得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民法第 137 條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本票=3年)。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本票=3年)。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有以下五點: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條文並未將聲請本票裁定列為時效中斷事由,亦即,聲請本票裁定之行為,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本票的時效仍是持續進行,必須等到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去「聲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生時效中斷效果。
75、 ( ) 借款人延滯後,銀行取得本票裁定,執行無結果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