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
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 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32.公務人員遇有下列那些情事,得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1)育嬰(2)侍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