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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1地方法院之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違法之行政命令應如何審理?
(A)視行政命令之性質而決定
(B)應本於審判獨立之精神而拒絕適用
(C)應為無效宣示
(D)留待上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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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7時 ,已有 2 則答案
yuan 小六下 (2017/05/11):
大法官釋字 137、216、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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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824757915 高三下 (2023/06/14):

(一)釋字第137號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172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80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二)釋字第216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137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依據釋字137號跟釋字216號,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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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地方法院之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違法之行政命令應如何審理? (A)視行政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