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行政機關之名稱〉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562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內政部屬於: (A)一級機關 (B)二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