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議員、代表總額
鄉(鎮、市)民代表總額:(一千;一萬;五萬;十五萬)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這是在地制法第33條
19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產生,下列陳述何者為非? (A)鄉(鎮、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