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4下列有關我國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中,對地方自治之規定,何者為非?
(A)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
(B)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C)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制定縣自治法
(D)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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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22), C(503), D(27), E(0) #780689
統計: A(117), B(122), C(503), D(27), E(0) #780689
詳解 (共 4 筆)
#1607481
憲增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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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717
C
設縣議會制定縣自治法,不是縣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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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92
C錯在哪?
憲法 第 122 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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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842
我覺得C會錯
應該是因為憲法條文已被凍結
其他皆是現行條文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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