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
懲戒-再審(原本公懲法64);公懲會改懲戒法院後,一級二審(判決→上訴)
懲處:免職處分-復審(保訓會)→(再審議)→行政訴訟;其他懲處:申訴,再申訴→釋785後,不排除提起相當之行政訴訟。
救濟程序:
10. 懲戒與懲處之區分,下列何者正確? (A)懲處只能對事務官為之,懲戒可對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