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0條 回復原狀&「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的意涵第50 條(回復原狀之申請)Ⅰ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Ⅱ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Ⅲ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303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