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9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B)如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即停止審議程序
(C)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續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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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3), C(32), D(36), E(0) #1425100

詳解 (共 4 筆)

#1472186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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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462

只要記得:

"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

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該懲戒,就懲戒。


"懲處"則是不論懲戒如何評價,

一旦經移送懲戒,不再受懲處。已先做成懲處處分者,原懲處處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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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388

感謝熙大大

所以懲戒是否續行,取決於刑事裁判確定是否有罪(有罪→依刑罰,無罪→仍得為懲戒),而非由懲委員依聲請.依職權決定?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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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435
求解,謝謝
為何不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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