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依新法應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應修改選項或直接改選(C)
行政訴訟法237條規定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821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