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不配合調查>法院5日裁定拘提到場>
到場訊問後,自拘提24小時內,認為有必要>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義務人不服10日內提起抗告先把人拘提到場後,問完話才可以管收~~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管收之要件「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經大法官解釋第588號解釋已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
這樣想好了: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所以要把人抓過來(拘提)
人過來了,才能訊問義務人並要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或者要不要繳錢了,
在那邊裝窮或者故意不繳,才要用管收的方式,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
[到場後,才可以適當地訊問來評估該不該聲請管收],所以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沒有直接關係。
33 下列何種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管收之要件,經大法官解釋已逾越憲法第23 條 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