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5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商 經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其 營 業 許..-阿摩線上測驗
a851211kimo 國三上 (2018/12/25):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3900 依自來水法第六章第93-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n營業許可:n一、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二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n二、受停業處分,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技術員工n 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還者。n三、二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及受停業處分累積達三年者。n四、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或頂替使用者。n五、有圍標情事者。n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三年內不得再行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n許可。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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