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第八條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之消滅時效)I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II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4. 人民因公務員違法執行公權力而提起國家賠償之請求者,應在知有損害後多 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