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使人民的權益受損時,經人民提起訴願而不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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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2)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