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2.何人有權簽發搜索票?(A)檢察官(B)司法警察官(C)法官(D)偵查程序中由檢察官,審判程序中由法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補充:於偵查犯罪時,警察機關之通知與檢察官之傳喚有何不同?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9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所使用之公文書不同:1、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規定,通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二)公文書記載事項不同:1、依刑事訴訟法刑訴第71條第2項、第4項,傳喚: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
補充:於偵查犯罪時,警察機關之通知與檢察官之傳喚有何不同?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9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所使用之公文書不同:1、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規定,通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二)公文書記載事項不同:1、依刑事訴訟法刑訴第71條第2項、第4項,傳喚: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第2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三)經傳喚或通知不到場效力不同:1、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第1項,通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9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請問下列何人得簽發搜索票?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