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食品公司為能增加其產品業績和利潤,不惜重金大作不實廣告。對此種行為的處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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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9)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法規範之行為類型有第二章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第三章之「不公平競爭」。前者屬限制競爭範疇,旨在排除限制競爭之行為,促進市場之自由競爭;後者則在消弭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事業之公平競爭。原條文規定「確保公平競爭」不足以涵蓋上開自由競爭之意旨,爰修正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切合實際。 二、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為當然解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
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9)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為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甚多,爰參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五條、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等規定,應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有關部會辦理之。
(0890407 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