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那一個..-阿摩線上測驗
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5)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1081210) (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01期 院會紀錄 ... 查看完整內容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1081210) (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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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李委員鴻鈞: 主席: 徐委員永明: 主席: 曾委員銘宗: 主席: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 主席: 主席: 李委員鴻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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