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小蓮認為一張CD賣250元,但每張都只有主打歌曲好聽,所以把多首主打歌燒錄在..-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湘 國三下 (2018/08/21)
《出版法》是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管理出版物的最高法源依據,而《臺灣省戒嚴令》實施期間相關查禁的法源還包括有《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出版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戒嚴法》、《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以及《中華民國刑法》。 1987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宣告廢止後,《出版法》成為許多出版物所要求符合的審查制度。最後行政院新聞局先是多次邀請業界討論《出版法》的存廢問題,之後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當時擔任中華民國總統的李登輝於1999年1月25日宣布廢止。n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n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查看完整內容 |
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0)
(0880112) (廢止) 出版法
理由 出版法自民國十九年公布施行至今,經六次修正,其中諸多條文已窒礙難行或不合時代潮流,且現行規定對出版品或出版事業之登記已形同無限制,而有關發行色情出版品之業者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可規範;色情廣告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可規範;保護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資訊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可規範;防止色情出版品進口則依關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相關法令已甚周全。第二十四條有關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及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之發行,得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於營業稅法第八條已有明文。另有關出版事業之輔導及獎勵,將另訂法令辦理。本法實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應予廢止。 |
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24)
(0930824 修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415 修正)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