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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定或兩者俱訂。
(B)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要,訂定特定資格者,不得同時訂定基本資格。
(C)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方得為廠商信用之證明。
(D)「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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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 C(23), D(4), E(0) #3302660
統計: A(84), B(4), C(23), D(4), E(0) #3302660
詳解 (共 1 筆)
#6256329
| 第 5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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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
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 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 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 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 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 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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