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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甲乙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七十一年間以薪資所得購得A 房地,七十五年間因繼 承得到遺產新台幣一千萬元,八十二年再以薪資所得購買B 房地。甲乙於九十六年五月間離婚,離婚時,甲無任何 負債,乙迄無任何財產。試問:上開財產,何者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之客體?
(A)遺產新台幣一千萬元、A 房地、B 房地
(B) A 房地、B 房地
(C) B 房地
(D)遺產新台幣一千萬元、B 房地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i-Shueh Yang 大三下 (2010/08/10)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周化金 高一下 (2013/11/10)
約定財產---共同、分別
未約定---法定

1004、1005
3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3/05)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14 甲乙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七十一年間以薪資所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