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之關係,非屬公同共有? (A)區分所有權人對全體共有之公共設施(..-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06/18)
(A) 參照 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IV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 參照 第668條 (C) 參照 第1151條 (D) 參照 第1031條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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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1/01)
我有一個好方法可以很簡單的分清楚(區別)這4個選項喔~ (A)區分所有權人對全體共有之公共設施 : 因為人數很多 ,如300人 (300戶) ,如果300人( 互 不 認 識 ) 用"公同共有"這個法律關係的話 ,法律關係就會變得更複雜,難以釐清,不好 ,所以這個沒有公同共有關係 ( 的發明 ) 。 (B)合夥人對合夥財產 : 人數很少,如3人 ,而且三人都彼此熟悉、認識。 (C)繼承人對未分割之遺產 : 人數很少,如4人 (D)夫妻對共同財產制之財產 : 因為人數很少,如2人 ,所以法律關係比較不會複雜,關係人可以用"公同共有"的關係 。 ____________ (D)夫妻對共同財產制之財產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 ,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