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私法的區分標準主要有利益說、主體說、權力說、新主體說(實質主體說):
(A)利益說: 以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為私益或公益作區分。但法律以公、私益同時保護者為多,因此利益說並非妥適的區分標準。(B)權力說: 規範權力服從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惟私法中亦有權力服從關係,例如親權的行使。(C)主體說: 規範對象有一方為國家,即為公法;若規範私人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則為私法。然而當國家與私人立於平等關係而締結法律關係時,將之認定為公法關係並不妥當。
新主體說: 法律規範的對象至少有一方為國家,且國家是以公權力主體的地位出現在該法律關係中者為公法。
參考資料: 法學大意-又新、嘟嘟羊編著
25. 下列何者不是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學說? (A)利益說 (B)權力說 (C)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