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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4 甲之古董寄放在乙處。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古董出賣並交付給惡意之第三人丙。若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