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阿摩線上測驗
11F Mu Feng Dai 高一下 (2022/12/13)
46年台上字第1780號. 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仍未依約履行還屋之義務,致被上訴人因而受相當於租金額之損害,固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難免於賠償之責,顧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揆與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並非相同,故上訴人以所支出之修理費互相抵銷,即不在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不得抵銷之列。 在法律人app上找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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