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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6.總統、副總統就職宣誓時,應由何人擔任監誓人?
(A)國民大會主席
(B)立法 院院長
(C)司法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1F
羅勃霖 (2012/11/16)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司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106.總統、副總統就職宣誓時,應由何人擔任監誓人?(A)國民大會主席(B)立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