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依現行憲法規定,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多少比例之提議與同意,才可提出總統 罷..-阿摩線上測驗
1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6/07/12)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第7項--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第5項--修憲&變更領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