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係指下列何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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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10)
海運經營業務可以分定期業務 (Liner Service)及不定期業務(Tramp Service)兩種,不定期業務必須以簽訂傭租船合約(Charter Party)方式經營。 傭租船合約可分為傭船合約及租船合約,前者又可分為論程傭船合約(Voyage or Trip Charter Party)及論時傭船合約(Time Charter Party);後者稱為空船(或光船)租船合約,或稱讓與租船合約(Bare Boat or Demise Charter Party)。 一、論程傭船合約: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貨物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以約定每貨運噸運價,或總額運費若干為報酬,將船艙之一部或全部,供傭船人在指定港口間,從事一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