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姓名條例
第 3 條
國民於初次設定戶籍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並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
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
理。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回復國籍者
,其中文姓名,以喪失國籍時之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應以中文姓名登記,並得以原有外文
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外國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之下列何種資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