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8Ⅱ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未經許可而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