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停/居/永居/定居之婚姻/收養:15日內去查察
停留逾三個月/居留/永居之無戶國/外國/陸人/港澳:應於停留逾3個月或取得居留/永居/住址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去查察
25.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在我國停留期間逾幾個月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