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23 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 24 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29.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何種登記? (A)變更登記(B)更正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