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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 依戶籍法第33 條規定,於何時以前結婚者,結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A) 96 年5 月22 日
(B) 96 年5 月23 日
(C) 97 年5 月22 日
(D) 97 年5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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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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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 (2016/11/23)
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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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菜 大四上 (2018/10/28)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31. 依戶籍法第33 條規定,於何時以前結婚者,結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