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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 條之規定,輔助登記自何時施行?
(A) 98 年9 月23 日
(B) 98 年10 月23 日
(C) 98 年11 月23 日
(D) 98 年1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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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4F
方翔 大一下 (2013/11/29)
最沒營養的題目
5F
11235813 高二上 (2014/10/16)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6F
GRACE 大三下 (2019/12/13)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7.10 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授權訂定,就執行本法有關實務作業事項加以規定,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已屆八十年,其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為使現行規定更臻周延明確,因應實務作業,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落實戶籍登記,開放異地申辦項目,建立戶口名簿新措施等修正,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六、增訂申請人依其他法律申請戶籍登記,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之規定,並刪除輔助登記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以下為修正前的舊法】

法規名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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