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 條之規定,輔助登記自何時施行? (A) 98 ..-阿摩線上測驗
4F
| |||
5F 11235813 高二上 (2014/10/1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 |||
6F GRACE 大三下 (2019/12/13)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7.10 修正)》 戶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授權訂定,就執行本法有關實務作業事項加以規定,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已屆八十年,其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為使現行規定更臻周延明確,因應實務作業,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落實戶籍登記,開放異地申辦項目,建立戶口名簿新措施等修正,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六、增訂申請人依其他法律申請戶籍登記,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之規定,並刪除輔助登記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以下為修正前的舊法】 法規名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