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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債務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者,執行法院得採取下列何種行為?
(A)拘役
(B)拘提
(C)拘留
(D)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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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Amanda(113初等上 大二下 (2023/12/24)
(A) 拘役→刑罰
 
(B) 拘提→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強制處分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拘提到場。

(C) 拘留→行政罰 拘留:犯罪嫌疑人經警方逮捕,在還未移送檢察署前,留置在各警察機關之拘留室。拘留也是把人關起來的處罰,但是性質上是行政罰,關在拘留所。


(D) 拘禁→憲法上的用詞。憲法第八條規定,基於人身自由的保護,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拘禁:包括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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