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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5. 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
(B)對義 務人拘提管收
(C)代履行
(D)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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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Chung Han Lee 大二上 (2011/12/16)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115. 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