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430、433 號),認為公務員與國家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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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2/07)
特別權力關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為達成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對具有特定身分之人民享有概括的管制權力,而人民負有概括的被管制義務(義務內容不確定) 特徵:地位不對等,義務不確定,有特別規則,有懲戒罰,不得爭訟(學者吳庚提出) 類型:受刑人與監獄關係(目前現存者!?釋字第691號) ps.我國早期,公務員、軍人、學生,也是特別權力關係之對象 之後大法官陸續將公務員,軍人(釋字第430號)與國家之關係,定位為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可以爭訟;學生與學校關係(釋字第382,684號),為特別法律關係,亦得提起爭訟。 只剩受刑人不算正式脫離特別權力關係,因為大法官在釋字第691號似未指明是否賦予受刑人訴訟權。 特別權力關係大概是這樣.沒有寫的很完整,給你參考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