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136. 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採取何種制度?(A)一級一審(B)三級二審(C)三級三審(D) 四級四審 修改成為136. 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採取何種制度?(A)一級一審(B)三級二審(C)三級三審(D)四級四審
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事實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審、終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行政訴訟法 第 238 條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 第 263-1 條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參考網頁:司法院...
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事實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審、終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行政訴訟法 第 238 條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 第 263-1 條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參考網頁:司法院宣導文宣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81700-e41c1-1.html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https://www.tiplo.com.tw/tw/tn_in.aspx?mnuid=1221&nid=42153行政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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