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已經凍了
202. 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以下何者並非「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