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刑法追訴權之時效,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 ..-阿摩線上測驗
1F Nick Huang 大二上 (2010/06/21)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2F Deborah Chu 國一上 (2010/08/31)
§80 追訴權5; 10; 20;30年 §84 行刑權15; 30; 40 年 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84 一.10以上 —40年 二.3~10 —30年 三.1~3 —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