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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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劉季鑫 國二上 (2010/12/12)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其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屬於直接故意。 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屬於間接故意,又稱為未必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其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屬於懈怠過失,又稱為有認識過失。 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屬於疏虞過失,又稱為不認識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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